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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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970409 第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70614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0905 第七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修訂
1020601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91216第十一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新竹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投訴業務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所屬會員教師。
第三條 會員及個人會員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未按時繳畢或繳齊下一年度會費者,視為中斷會籍。
第四條 凡中斷會籍之會員及個人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應重新入會並填寫入會申請書始得復權。
第五條 如欲諮詢非會員期間之陳情事件,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新台幣陸仟元。
第六條 其他相關權益依本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