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表件: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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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101.12.19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制定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建立個人會員之會籍資料。
(二) 傳達上級工會或本會各項訊息。
(三) 其他會務之需要。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學校地址、會員編號、電子郵件信箱)、特徵類(例如:性別)、社會情況類(例如:學校及職稱)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如: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法規命令、社會團體行政規則等)或本會因執行會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與本會有會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三) 對象:本會、總聯合會、總工會或其他與本會有會務往來之機構。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會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