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採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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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採購作業要點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採購作業要點
100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101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三項
一 、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採購悉依本要點及年度預算編列執行。
三 、程序:
(一) 提出需求:由需求單位提出需求,由採購單位進行採購。採購需求應具完整性,不得刻意分案採購,規避更高核可權責單位之審核。
(二) 核可:
(1)五千元以下由秘書長核可。
(2)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由理事長核可。
(3)一萬元(含)以上報請理事會核可。
(三) 採購方式:
(1) 五千元以下,經秘書長核可後,由採購人員直接購置。
(2) 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經理事長核可後,由採購人員直接購置。
(3) 一萬元(含)以上,十萬元以下,經理事會核可後,由採購人員訪價,並取得至少兩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訪價回報單亦可),經比價後直接購置。
(4)十萬元(含)以上,經理事會核可後,由採購人員製作物品規格等標單資料,上網公告標購之。
(5)本會特約廠商可提供採購標的最低價者,則不受上述限制。
(四) 驗收:五千元以下由需求單位驗收。
五千元以上需求單位會同監事會負責驗收。
(五) 付款:五千元以上之採購經監事會驗收完成、核章後,由出納人員電(函)請廠商領款。
四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