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辦法:新竹市教師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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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章程
新竹市教師會章程
八十七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定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三十條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卅條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三十條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七條
九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十四條
一百年六月十一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卅條
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廿五條、第廿九條、第卅條
一百一一年一月八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廿八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新竹市教師之專業知能、提昇教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三、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 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五、 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
六、 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七、 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規準與指標。
八、 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九、 新竹市教師聘任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
十、 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十一、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
十二、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十三、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十四、與新竹市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
十五、與國內教師組織合作與連繫。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新竹市內各級學校教師會,均加入本會為會員。
各會之會員人數不足廿人(含)時,得推派一名會員代表。
各會之會員人數廿一至卅人(含)時,得推派三名會員代表。
各會之會員人數超過卅人時,每增加廿人,得增加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人數至多以六名為限。
各會之理事長為該會當然代表。
第八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 聽取、審查本會理、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 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 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
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理事會提出推荐。
二、各學校教師會推荐。
三、會員自行登記。
前項第二款以該校會員為限;第三款限選舉日二週前逕向本會登記。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四、 審查理事候選人資格。
五、 選舉罷免理事長。
六、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 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八、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九、 選派各項法定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 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及時約準則內容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理,兩位副理事長都不能
視事或請假,由理事長指定一位理事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出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
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屆任期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有會員之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六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並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聯合召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
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前項會議除選舉或罷免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與會人員於會議時間
內之視訊畫面咸認其本人,等同親自出席會議,得於簽到單上註明視訊出
席;如有表決事項時,其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之。
第二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
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本會教師每人每年繳壹仟貳佰元整。
二、捐款。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謄餘財產應歸屬於新竹市政府。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依有關法令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