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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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第七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17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條(目的)

      新竹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及實現教育理想,應適時引進各種社會資源與財力,協助本會各項會務發展,特訂定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二 條(來源)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每年依法提撥之會務發展基金,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時提撥,提撥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收入之20%。實際提撥額度以理事會決議為準。

      二、其他收入。

 

第 三 條(專戶保存)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新竹市教師會會務發展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保存;本專戶每年基金之孳息應歸併本金。

 

第 四 條(運用範圍)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付債務。

      二、購置會所。

      三、其他。

 

第 五 條(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基金應設置會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本基金之收取、支用及資金管理程序。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理事長為當然委員,高中職教師、國中教師、國小教師、幼兒園教師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之。其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擔任之,綜理會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計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會議。

 

第 六 條(會議)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聯席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凡於會計年度內捐贈本基金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頒贈「新竹市教師會熱心會務貢獻獎」,並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時公開頒發。

 

第 七 條(作業辦法)

      本基金之運用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第 八 條(運用原則)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教師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