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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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94.04.13 第三屆第二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專任教師能參與新竹市教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上項學校之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登記,即可成立分會(每校以設一個分會為限)。

第三條    分會名稱為「新竹市教師會(學校名稱)分會」。

第四條    各分會設聯絡人一人。

第五條    各分會會務獨立運作,遇有糾紛不能解決時,得由本會協調或委託代行職權。

第六條    各分會得派一名代表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七條    分會會員除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會各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