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2614 次閱讀
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新竹市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94.04.13 第三屆第二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專任教師能參與新竹市教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上項學校之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申請登記,即可成立分會(每校以設一個分會為限)。
第三條 分會名稱為「新竹市教師會(學校名稱)分會」。
第四條 各分會設聯絡人一人。
第五條 各分會會務獨立運作,遇有糾紛不能解決時,得由本會協調或委託代行職權。
第六條 各分會得派一名代表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七條 分會會員除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會各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